扣減權的主張二年要提出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844 次瀏覽
母親今天二月往生。她的全部資產就是一間店面,她民國107年一月,立遺囑由弟弟單獨繼承。

母親立遺囑的事,我和妹妹直到民國109年五月才知道(收到地政事務所公文)。

我的兩個問題。
1.我要行使扣減權(我和妹妹有特留分)要在二年內行使,是民國109年五月到民國111年四月,這樣算,對嗎
2.這二年內都可以行使扣減權(弟弟已經不理會我和妹妹了),早一點訴訟(半年內),或晚一點提(一年半到二年之間),有差別嗎
7180ee78用戶 發表於 2020/11/16 11:30

4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11/16 11:4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民法第1146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您好,就您所述,應於知道繼承遭侵害兩年內提出訴訟救濟權利,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是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6 11:46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如果有爭議建議早點提起訴訟,避免證據遺失或是衍生其他爭端;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二年內行使;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6 11:5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扣減權要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行使。
    依所述情形,遺囑已將全部遺產分割,此時無法再分割遺產,行使扣減權後,房地在特留分範圍內,會變成共有狀態,可以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或請求分割共有物。
    提出時間先後會影響你們成為共有人之時間及依據共有人使用、收益、管理之權利。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6 14:21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所述情形可於知悉遺囑侵害特留分起二年內行使扣減權,但維護法律權益須及時,如果拖太久在弟弟將遺產處分完才想行使扣減權,可能已難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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