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貨賣家提告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2039 次瀏覽
您好,在網路店家買東西,但因為商品到貨時人不在臺北,也未告知賣家無法取貨因此商品被退回,後來賣家傳簡訊告知如果不付他們
超商代碼手續費30元
來回運費130元
處理退貨人事成本390元
包裝費80元
以上總共的賠償金就要依刑法355條-毀棄損壞,民法234條-受領延遲
對我提出告訴,請問這筆賠償金的細項都是我應付的嗎?
我能申請民事調節並取得和解書嗎?
謝謝
4ca82782用戶 發表於 2019/08/29 21:53

1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9 22:05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刑案部分,可能要論主觀有無犯意。有的話,實務上成罪的案例。
    民事是否構成受領遲延,要先看是否有約定何時受領,若無應先催告才有遲延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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