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侮辱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052 次瀏覽事實經過: 在只有2人的私訊內容裡、疫情敏感時期,因為對方沒回訊息,於是多打了一句「床上傳染你的病毒去了?」對方認為我涉嫌毀謗、侮辱及「人生功擊」(此處四字為對方原文)並說要去警局備案。並讓我方决定是要私下和解還是走法庭。 而後我方決定以$2000私下和解,並要求對方將備案過程錄音,並在備完案後傳證明給我方。然而對方現在卻不認帳,也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去警局備案。 晚上,開口說:直接$2000解決就行了。如果要立案就是直接走法院,如果走法院不會只有$2000那麼簡單,看我怎麼選。 問題: 想請問,如果是以上述所說的,有可能構成任何一種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