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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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滿十八三個月了
有兩個案子總共要保護管束六年
目前從2018/9/14開始報到現在已完成兩年而已
沒在上學了 工作飄忽不定 剛離職
台北人 戶籍地在台北 
最近想搬到台中工作生活跟男友住
(家長都同意)
有查過 可以遷戶籍地 
以後就到台中報到 
想問問 保護官會不同意嗎
十八歲是不是比較有機會出去住
c0db7643用戶 發表於 2020/11/17 02:56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7 07:29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建議您直接與您的少年保護官討論此情事會比較準確,謝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第1項:「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7 09:50
    回覆諮詢(19966)、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建議直接洽詢少年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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