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當中老闆要調職降薪七千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101 次瀏覽
還在試用期內,老闆想調動我的職位,但因職位不同,降薪七千
請問:我能不調動嗎?會因此被資遣嗎?
0fe50089用戶 發表於 2020/11/17 06:48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7 07:16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雇主調動勞工職位要符合調動五原則,且要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雖您仍在試用期間,雇主或許有較大之彈性,但仍須受到勞動基準法之拘束)。
    
    故,雇主不可以隨便調動您的職位且降低您的薪資,更不可以任意以不配合調動為由而與您終止勞動契約。
    
    綜上,建議您與老闆好好談談,若仍無法解決爭議,必要時可以進行勞工申訴與勞資爭議調解。
    
    以下附上法條供您參考,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7 09:49
    回覆諮詢(19563)、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3)

    感謝律師回答
    調動須符合實務規定,如無法取得共識,可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