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拒簽名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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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被通知到警局做筆錄,過程中有欲修改文字內容,結果被員警拒絕,並強調筆錄是他在做,我現在是被告的身份,最後筆錄列印出來我拒絕簽名,我在最後空白處寫上“筆錄列印出來後,本人認有部分需修改但被拒絕,故本人不予簽名”。請問:這樣的筆錄有證據效力嗎?謝謝。
d8700cbd用戶 發表於 2019/08/30 06:18

2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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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 41條第3項),上開規定於警察詢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3條之1第1項)。所以,警察依法應該依照你的請求將欲修改的文字附記於筆錄。
    (2)「訊問筆錄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名,不得強迫其簽名,惟如受訊問人確有如筆錄所記載之供述,而其供述非出於不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者,縱令訊問筆錄因受訊問人拒絕簽名,筆錄上亦說明其事由,不能謂該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所以,你雖然拒絕在警詢筆錄簽名,如果陳述內容是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法院多半認為仍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1項)。
    (3)你可以主張的是:如果你的案件後續遭到起訴而移送法院審理,由於現在警詢都有全程錄音(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1項、第100條之2),你可向法院請求勘驗警詢錄音,由法院當庭勘驗錄音對話內容並作成勘驗筆錄,法官將以這份筆錄作為判斷基礎,原先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不符的部分,則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2項)。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0 10:43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拒簽名效力,應視筆錄與供述是否相符,又是否出於自由意願的供述。另可參筆錄當下的錄音影為證。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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