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幫助詐欺、#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手機門號涉犯幫助詐欺,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一、案由 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遭警方查獲,檢察官依此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現有正當工作,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須仰賴被告照料及扶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僅係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被告對此懊悔不已並已深自悔悟,復被告並無因上開犯行而獲取任何轉讓愷他命之...
當事人○○○女兒遭學校老師懷疑受到性侵害通報社會局,旋即遭到安置,當事人○○○更因此被檢察官以性侵害罪名起訴,經律師積極辯護,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並發回更審,但經律師積極辯護仍然獲判無罪而告確定。
遭鄰居控告竊佔及阻礙逃生通道,經陳律師陪同製作警詢筆錄後,檢察官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免背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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