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某甲因一時誤交損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諮詢胡律師後,由胡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並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觀察、勒戒與家人分離之苦!~ (細節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謝謝~)
客戶因為上網找工作而被騙了帳戶,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而幾個被害人被詐騙的總金額約130萬元 因此對客戶提起詐欺告訴。我接手後,陪同作筆錄、協助辯護,經歷了好幾個月的煎熬,終於獲得不起訴,還給他清白。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一、案由 被告於原告之土地上搭設鐵皮屋,並於原告之房屋旁裝設招牌,妨害原告就上開房地之所有權使用,原告遂依民法767條起訴。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並無原告土地及房屋之占有本權,是其搭設鐵皮屋侵占原告土地,及於原告房屋旁裝設招牌,均屬無權占有,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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