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因迴轉導致告訴人直行機車摔車,未停車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被告因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並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
本律師的當事人(男性)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女性, 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後, 男方遭女方提告強制性交罪, 經過本律師出庭爭執女方並無其餘積極的證據證實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後, 檢察官採信本律師的說法,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 最後給本律師的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小蕙是一名單親媽媽,平時因為工作壓力大並且其餘時間都在養育小孩,生活及工作的壓力已經夠大了,為了使生活不要這麼的一成不變,時常會透過交友軟體與網友聊天,某天在網路上認識了自稱「阿富汗將軍」的外國人Eric。 之後小蕙在不知道...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為由,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97號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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