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為了幫家人出氣,烙人毆打被害人,遭警方以妨害秩序、傷害罪偵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耗費多日指導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並多次於開庭時為被告積極辯護,主張被告並無前科,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緩刑判決。
【 事實經過 】 小古因本身正義感前往參與抗議退輔會強拆大觀社區之活動,過程中有不詳人士先以跨越退輔會1樓服務台門板及踩踏辦公桌方式,強行進入替代役男小陳所在之服務台內,再持用自行攜帶紅色噴漆罐向服務台後方大理石牆面多處及退輔會會徽上噴上紅色油漆,又負責退輔會安全之駐衛隊小隊長小民為制止眾...
這件因被告另有他案正在緩刑中(無法易科罰金,故如緩刑被撤銷,就要去關...),刑度超過6個月依法一定要撤銷緩刑,低於6個月則不一定會撤銷緩刑。 ️本件的勝訴條件,即係竭盡所能將刑度壓在6個月以下。 因閱卷結果顯示本案沒有打無罪的空間,故以認罪的前提下,搭配積極達成與告訴人之和解,以期法院...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勝訴、#民事案件、#勝訴。 『劈腿外遇』除感情瑕疵外,相關的法律,就是刑事通姦、民事侵害配偶權和家事離婚。 1.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而除罪化,所以無法再經由提告通姦罪的方式,變相請檢警幫忙蒐集對方外遇...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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