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代表公司參賽得名, 目前自已創業,是否可以使用得名字眼做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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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前公司時代表前公司參賽得名, 當時奬盃上是前公司名稱+我的名字, 後來離職自行創業, 請問是否可以使用當初參賽獲奬的頭銜進行銷售 , 但不會提及前公司名稱。 目前前公司仍在得奬商品, 但目前我銷售的品名雖然一樣, 但內容有稍些不同, 因此沒有違反當初進公司所簽立的合約。

例如 "找到田公司-克莉絲 , 榮獲宜蘭十大好物商品特色奬 " , 自行創業的我現在可以使用"榮獲宜蘭十大好物商品特色奬"字眼嗎 ? 會不會違反法則呢 ?  或是我可以怎麼規避掉違規的動作 ? 

有勞了 , 謝謝您
6b2f1de7用戶 發表於 2020/11/17 11:5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7 18:19
    回覆諮詢(19755)、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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