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民法第303條的問題

債務糾紛 其他 2004 次瀏覽
民法的第303條所指的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是什麼意思?能否舉例子說明,感謝不已!
ed169960用戶 發表於 2020/11/18 11:50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8 12:3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參考以下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2號判例:「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條之規定,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固應移轉於該第三人,但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此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承攬而製成之麻布,其規格均與約定不符,為定作人所拒收,即屬所謂因債務人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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