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費

債務糾紛 其他 1215 次瀏覽
近日收到電信費的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後
開庭主張網路查詢之案例
如下述明即可嗎

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明定。
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參照)。至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是所謂「商品
」定義之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並基此向消費者按月收取通話費、月租費,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商品」無疑,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相配合促銷之優惠商品如手機、生活日用品之補貼等,此類債權亦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業所提供之「電信服務」及配合促銷之相關手機、日用品之補貼等,同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
c974b58d用戶 發表於 2020/11/18 19:4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8 20:09
    回覆諮詢(1989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8)

    您可於開庭時向法官主張對方請求已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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