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否可以查找學生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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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下午上課在學校時有位同學不在座位上老師自行查找學生的書包發現手機即學校違禁品需要繳交但聯絡簿後面有對於繳交手機的同意書上面並無規定強制交出只說手機遺失自行負責並在學生回到座位後詢問事由並記出懲處


問題:教師在這樣的情況下查找書包是否有侵犯的學生的隱私權及是否有法律責任
b5dd0e43用戶 發表於 2020/11/18 21:2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8 22:48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此可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8、29、30條之規定,臚列如下,供您參考。
    
    本人以為,依據以上之規定,容有爭議者有三:第一,手機是否真的係所謂之「其他違禁物品」,第二:若手機屬於「其他違禁物品」時,老師是否係出於「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而檢查學生書包,還是老師僅係隨意檢查某個學生之書包?第三:老師檢查學生書包時是否有第三人之陪同?
    
    綜上,老師自有一定管教學生之權力,但仍應該注意學生之自主權、隱私權及人格之發展,且檢查學生之書包時仍應符合正當之程序為宜。
    
    PS.
    
    注意事項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注意事項第29條第2款(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注意事項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違法物品之處理):「(第1項)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四)其他違禁物品。(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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