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場糾紛被告妨害名譽
其他 其他 1397 次瀏覽您好各位律師 事實經過: 我在2個月前與一名同事因為業務糾紛而吵架,因被惹怒而說出有被法律認證會只罰0元的激動語助口頭禪"他X的"與極度憤怒的情況下對對方罵出"王X蛋"。 事後主管們找我們倆開調解會,因主管們鑑於雙方的工作態度與表現和職場成熟度等而站在我這邊為我聲援並只對我用最低申誡而對方被調換單位。 同事不滿離職且沒查清離職預告期規則曠職三天變為開除後,去地檢署藉由上面的事告我妨害名譽,而我於前幾天收到偵查庭傳票。 問題: "他X的"是我在通常就會用的常用語助詞,這點我有同事等能作證並我看過相關新聞。 而我罵對方王X蛋是鑒於對方長久下來的散漫出包和當天失職的工作表現,並因為對方不但沒在意聽還亂動我的資料使得我整個火上來。 對方的工作表現等我幾乎都有拍照存證,並法院若能我也有同事等能為我作證(信可否還是要本人來?),這些是否能成為佐證我用如此詞彙來形容對方是算就事論事的事實而非純侮辱來為我極度減輕罰刑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