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日期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1628 次瀏覽
我們是有公正過的遺囑但在較早期完成的而我兄弟是用口頭遺囑未公正過的叫晚完成的請問哪份比較有用
2290a738用戶 發表於 2019/08/30 21:05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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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民法第1191條定有明文。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定有明文。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219條定有明文。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定有明文。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定有明文。
    
    若公證遺囑符合民法第1191條之方式,就要釐清口授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6條之規定,來判斷遺囑之效力。若兩份遺囑都符合遺囑之方式,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則以口授遺囑為準。
    若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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