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兩個法律名詞?

債務糾紛 其他 835 次瀏覽
想請問保證人之清償返還權、保證人之免責請求權是什麼意思?非常謝謝!
3a5f9129用戶 發表於 2020/11/20 17:47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20 21:2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參考以下之法條,看看能否協助到您:
    
    1.承受債權: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免除或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民法第752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753條:「(第1項)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第2項)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753-1條:「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 754 條:「(第1項)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第2項)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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