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提供合法桌遊服務,顧客私下聚賭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520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本提供營利目的場所
合法營業登記桌遊類別
提供娛樂消遣麻將
確實做到宣導嚴禁賭博

但由於顧客眾多
被員警私下蒐證
顧客私自賭博

負責人依刑法起訴提供營利目的賭博場所

問題:
本店家已做到宣導已及監測
但還是有漏網之魚的顧客被蒐證

本店家並無參與 只收娛樂入場費

這樣店家被起訴是否還是成立刑法犯罪之實呢?

如果我們有給每位顧客都簽署切結書 內容有本場所只提供娛樂

私自賭博店家不負法律責任
的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可判處無罪呢?
ada71870用戶 發表於 2020/11/21 07:06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1 08:42
    回覆諮詢(1984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提供起訴書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答辯,爭取無罪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21 09:0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之內容,必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方能以該罪論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
    若無營利之意圖及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建議提出答辯狀說明詳細始末,以免遭受不利益之認定。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1 10:13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如果僅係提供相關桌遊等相關服務,並無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等故意或意圖,仍有爭取無罪空間;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及店內相關告示等;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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