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搬離居住地
其他 其他 1071 次瀏覽您好,我想詢問 叔叔(39歲)了,一直居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屋不工作整天跟奶奶要錢,那奶奶有權請他搬走嗎? (叔叔的戶籍在奶奶房子) 或是房屋若是再我名下我有權請他搬走嗎
您好,我想詢問 叔叔(39歲)了,一直居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屋不工作整天跟奶奶要錢,那奶奶有權請他搬走嗎? (叔叔的戶籍在奶奶房子) 或是房屋若是再我名下我有權請他搬走嗎
您好,建議由您奶奶向法院聲請由家分離訴訟看看,或許能解決問題。 另,若您叔叔有家庭暴力(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等皆算)等情事,亦可聲請保護令(暫時、通常保護令)看看。 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年45歲,未外出工作,惟有存款約500 萬元,並領有退伍軍人18% 利息,仍有相當收入,可知其為青壯年人,有工作能力,可維持己身之基本生計,又因相對人未能分擔家務、家庭生活費用,且在家中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亦未照顧聲請人,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聲請人以家長身分,令家屬即相對人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由其位於『屏東縣○○鎮○○街00號之1 』之家分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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