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機車_無車體險自摔車禍賠償責任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698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年10月13日 二、只有自己受傷, 符合交通規則, 下雨推自摔滑倒, 有後續就醫收據但無驗傷證明. 三、有報警, 當場作筆錄. 四、有聯繫保險公司, 但無車體險 五、當時從民權大橋下下橋, 符合行車車速與交通規則, 無變換車道, 僅下雨天濕滑下橋前方有變換車道的車子, 要煞車避免撞上對方時自己滑倒, 後續10/17日有前往GOSHARE車廠驗車, 但車廠提出無法提供新舊傷證明, 隨後便於10月23日直接寄出賠償近萬元的信件索取賠償費 (尚未給付因新舊傷證明有爭議) 六、如持續不給付, 是否會有後續法律責任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