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件沒有印象,被檢察官警告涉嫌誣告罪(有詳細說明-重發)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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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我因為收到遠傳電信的帳單,而去調閱資料,發現遭到不認識的人代辦,進而配合警方調查。
但因為申請日期是2015年,當時的事情我已經記不得了,因為本人有記憶缺失的病症,所以真的不知道2015年的事情。
第二次開庭,我與被告也都說不認識對方,但被告卻堅稱我有到他們通訊行辦理「辦門號賣手機」的業務,
也有提出我當時所留的資料證明我去過,可是這點我真的沒有印象。
檢察官也詢問過我,是否有把證件給他人或授權給通訊行幫忙代理?
但是因為我真的不記得有這件事,所以我都回答:證件都在我身上,我並不記得去過通訊行。
訊問過程被告也坦承當時的業務並不是他,是當時的業務無法幫客人代辦,才請他幫忙。
而我在警察局跟偵查庭上也都有說明並沒有要提告,只是想了解狀況,因為本人有記憶缺失病症,
實在沒辦法想起當時的情況。
1.我想請問在有事證,但我卻沒有這段記憶的情況下,會吃上誣告嗎?
2.被告並非我當時業務,沒有得到我的授權,會被起訴詐欺嗎?
3.若我提出醫生證明證實我的記憶缺失,那我的證詞還算數嗎?
4cce0644用戶
發表於 2020/11/24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