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害隱私權
不動產.土地 租賃 730 次瀏覽事實經過: 租透天2.3樓,一樓為房東店面,幾個朋友共同合租 因出租方買賣問題希望提前搬出,為了能夠即時交屋,在未通知情況下直接進入租賃範圍內搬走傢俱, 因朋友各自尋找套房承租,原訂去房東另一個地方租屋,因有時間差關係,請房東看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房東表示 因造成我的麻煩,原租屋處11房租不計算只算水電,後面因怕施工不及我另尋住處,但在結算時房東說11月因爲我沒去他另一個地方租要扣我租金,但在訊息中與電話中並無這個前提 問題: 請問在無其他證據下,在解約協議書中有寫道,出租人在無通知情況下,自行進入承租範圍移除傢俱,並雙方簽名可否作為侵害隱私權證據? 11月租金這樣扣除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