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害隱私權

不動產.土地 租賃 60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租透天2.3樓,一樓為房東店面,幾個朋友共同合租
因出租方買賣問題希望提前搬出,為了能夠即時交屋,在未通知情況下直接進入租賃範圍內搬走傢俱,

因朋友各自尋找套房承租,原訂去房東另一個地方租屋,因有時間差關係,請房東看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房東表示 因造成我的麻煩,原租屋處11房租不計算只算水電,後面因怕施工不及我另尋住處,但在結算時房東說11月因爲我沒去他另一個地方租要扣我租金,但在訊息中與電話中並無這個前提

問題:
請問在無其他證據下,在解約協議書中有寫道,出租人在無通知情況下,自行進入承租範圍移除傢俱,並雙方簽名可否作為侵害隱私權證據?

11月租金這樣扣除是否合理?
23378a2d用戶 發表於 2020/11/24 16:0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4 16:08
    回覆諮詢(19766)、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感謝律師回答
    房東任意扣租金不合理,另外雙方有同意,應無侵害隱私權的問題,但您的敘述不清楚,仍要就協議內容及當初事發經過加以釐清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