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委託代管公司出租,但是卻被出租給外國人當防疫宅

不動產.土地 租賃 560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原來房子委託代租代管公司招租並管理,也簽了合約,於上週四突然告知有公司要短租14天,因為房子尚未出租,代管人員害承諾,短租期間依舊會帶看房子,不影響招租,對方公司之前也合作過,我也交代請他在房客入住前讓我知道住客基本資訊一下,我好跟大樓管理員打個招呼。事後本週二近深夜,我開始收到大樓其他房東兼住戶在大樓房東群組內,大肆撻伐為何我們大樓被當成外國人入境後坐防疫車來居住的防疫旅館一般,也開始批鬥房東及管委會為何可以同意這樣的情形,我才知道我簽約的代租代管業者,居然隱瞞我出租房子當作防疫宅。

問題:
1.請問不知情的房東在這個事件有無法律責任呢?
2.如果房東有損害或是被管委會要求賠償,可以向代租代管公司求償嗎?
872d5654用戶 發表於 2020/11/27 02:04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27 08:41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視當初之契約對此部分有無相關之約定,以主張自身之權益。
    
    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進行討論,謝謝。
    
    又,房屋代管契約應屬委任契約,而有民法委任契約章節之適用為是 。
    
    PS.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536條:「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另可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該有所幫助。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7 08:09
    回覆諮詢(1989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68)

    如有違反合約的情況,可向代管人員求償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7 08:37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