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私底下與其他員工說我操守有問題 偷竊商品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285 次瀏覽
本人於上班時因清點不周,導致商品遺失。事後本人自願賠償該商品。
但卻在賠償後不久,有同仁跟我說 老闆娘在私底下跟他們說,我操守有問題偷了那件商品。
當然這件事我也有去問周圍的人,甚至是她的兒子,他們都說知道這件事。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足以構成毀謗嗎? 還是需要證據呢?
如果需要證據,與當事人當面詢問並錄音存證是否有法律問題?
這件事情讓我非常氣憤,本人沒有做的事情卻被老闆私底下抹黑。
導致好幾天睡不好,也毫無食慾。
問題
1.上述是否構成毀謗?
2.如需蒐證,私下錄音是否合法?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助!
5fb11820用戶 發表於 2020/11/27 05:05

4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7 07:0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老闆娘之行為(要先確定是老闆還是老闆娘說的,不要告錯人了)是否會構成誹謗罪,重點可能係在其是否有散布於「眾」(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少數幾人之員工是否構成特定多數人,仍有疑問)之意圖,及老闆娘是否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如果您真的覺得自己受盡委屈,建議您可以報警或撰寫告訴狀提出誹謗罪之告訴,之後請求傳喚其他員工當證人,至於私下錄音部分,如您自己是當事人之一且有正當理由,似不構成竊錄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惟基於尊重對方之心態,建議於錄音前先告知對方,以減少事後爭議,謝謝。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7 08:07
    回覆諮詢(19841)、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針對老闆的行為可提告刑事誹謗罪罪,具體提告策略可與律師諮詢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7 08:36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1/27 10:08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述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名譽等刑事罪名,可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5fb11820用戶
    發表於 2020/11/28 05:56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我有查了下有關 傳喚證人一事相關資料,依據目前我所知的證人有一位同事、老闆的兒子兩位,另外還有另一位同事因得知此事後被老闆娘詢問 : 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知道? 再有第四個人知道,就拿你開刀。 威脅字眼,該名遭到威脅的同事是否也能作為證人呢? 另外資料顯示親屬可以拒絕作證,如此一來證人就剩下一位同事,這樣是否足夠? 該名遭威脅的同事,是否也能夠提出告訴? 由於老闆&老闆娘是在大企業底下做加盟主,有所謂的 有前科就無法加盟的條件,甚至會被總公司提告毀損商譽。 想必他們在得知此事後,八成會要求和解,在此請教最後的問題。 1.我是否該與他們和解呢? 2.名譽損害賠償&精神賠償之外,是否有其他求償手段? 3.以及金額該如何訂下?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抱歉問了許多問題,這件事本人實在無法接受。 之前在公司有問題常被以 : 我做老闆那麼久了,當然知道怎麼處理 & 年輕人對社會不了解,不要那麼衝動等理由含糊過去,多次承受委屈後,在這次毀損名譽的事情下,忍無可忍才尋求法律協助。 也深深的害怕因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甚至被反過來告,遲遲不敢去做出正確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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