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告知不續約 被扣押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924 次瀏覽租屋自民國107/09/01至民國108/08/31日止,並於民國108/08/31向房東退租取回兩個月押金,但房東說因未提前告知不續約,因此無法退還兩個月押金。雖合約有說需提前二個月告知,但完全沒說要扣押金。 合約內容:乙方(承租人)得於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前二個月,通知管理服務人員有無續約之意願,或提前告知甲方(出租人),並於租期屆滿時,將租賃標的回覆原狀騰空清潔後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屆時若未騰空點交租賃標的,甲方得逕行將大門感應卡片消磁禁止乙方進入。 想詢問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