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告知不續約 被扣押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696 次瀏覽
租屋自民國107/09/01至民國108/08/31日止,並於民國108/08/31向房東退租取回兩個月押金,但房東說因未提前告知不續約,因此無法退還兩個月押金。雖合約有說需提前二個月告知,但完全沒說要扣押金。

合約內容:乙方(承租人)得於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前二個月,通知管理服務人員有無續約之意願,或提前告知甲方(出租人),並於租期屆滿時,將租賃標的回覆原狀騰空清潔後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屆時若未騰空點交租賃標的,甲方得逕行將大門感應卡片消磁禁止乙方進入。

想詢問是否違法🙏
43baa676用戶 發表於 2019/08/31 21:37

2 位律師回答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31 21:51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以民法而言,定期租賃於期滿時終止契約關係,
    另此條文係規定為“得”,非課與承租人告知義務,故恐非得據以剋扣押租金之依據,惟契約係由整體條文構成,建議提供整份契約供律師檢視,以確認您的權益。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法律意見及蒐證建議。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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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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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1 23:11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後,租賃關係即為消滅,原則上出租人應將押租金返還給您,除非雙方於契約當中,另有約定出租人得扣押租金之事由。
    
    依您所提供之合約內容,載明「乙方「得」於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前二個月,通知管理服務人員有無續約之意願....」,條文文字為「得」,並未要求您必須提前告知,但仍建議您將整份契約提供予律師作整體審閱,以維護您權益,且該條文內容係以「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而非通知「出租人」,故是否有「包租代管業者」惡意扣留您押租金之問題,建議仍須釐清。
    
    如有相關細節事項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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