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389 次瀏覽請問我告8個人我只要對6人撤銷告訴 我書狀要怎麼寫 6人寫6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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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提出告訴並不等同於對方有罪,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在花蓮即有辦公室可以面談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以一個狀寫清楚你要對誰撤告,然後那些人你要繼續告。 二、侵占,如果非特定親屬間,是非告訴乃論;如果是特定親屬是相對告訴乃論,均無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適用,所以是可以針對其中部分被告撤告的。 三、特定親屬間侵占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則就前揭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相對告訴乃論」犯罪之訴追條件是否具備,當須探究行為人於犯罪當時是否與被害之一方存在上開特定之親屬關係,而非以提出刑事告訴之時點作為判斷基礎,始能彰顯被害人於遭受法益侵害當時,確有透過告訴權之行使以保障其權利不受恣意侵害,並藉由上開「相對告訴乃論」之規定,使其與特定親屬或共同生活者之和睦關係,不致因被害人無從決定是否提出告訴而面臨崩解。查被告於本案侵占犯罪當時」。 四、相對告訴乃論案件不適用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按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無 非係因數人共犯一罪者,共犯間對於犯罪本具有互相利用之 關係,為求偵查之便利、訴追條件之充實,自無庸為逐一之 告訴,此乃「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而告訴人實行告訴 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其效力及 於其他共犯,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239 條所 明定,顯見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效力,於撤回告訴時,亦有其 適用,惟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必各被告所共犯之罪為絕 對告訴乃論之罪,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甲○○雖已於原審審理 中對被告2 人共犯竊盜罪嫌均撤回告訴,而被告黃○豐對告 訴人所犯竊盜罪,因其等間具有直系血親之特定親屬關係, 依刑法第324 條之規定,乃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被告乙○○ 對告訴人所犯之竊盜罪,則因其與告訴人間不具上開法規所 定之特定親屬關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揆諸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告訴人對其子即被告黃○豐撤回告訴之效力, 自不及於被告乙○○,本院自應仍就被告乙○○所犯竊盜犯 行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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