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548 次瀏覽事實經過: 大概五六年前因簿子借朋友使用導致帳戶遭凍結變警示帳戶,案子已經解決 問題:我該如何解除我的警示帳戶
事實經過: 大概五六年前因簿子借朋友使用導致帳戶遭凍結變警示帳戶,案子已經解決 問題:我該如何解除我的警示帳戶
您提供帳戶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 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通常需等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後才能解除 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好,加Line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將來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聯絡警察局協助處理,因為當初就是警察凍結的。
二、如果向法院聲請會被駁回。
三、我摘要一則裁定你讀一讀就會了解了:
(一)裁定小結: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二)裁定摘要:
「按銀行法第45條之 2第2項、第3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
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
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依銀行法第45條
之2第3項授權,頒訂「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管理辦法(民國102年8月30日修正前原名:銀行對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
第3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帳戶;銀行受通報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
方式退回匯款行。又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
,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
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
命令規定辦理,上揭管理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是法院、檢
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之扣押並不相同,刑事訴
訟法第142條、第317條有關扣押物發還之規定,於警示帳戶
自難認有何適用或準用;況上揭管理辦法第10條復明定:警
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
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是除警示期限屆滿者外,僅原通
報機關始得通報解除該警示帳戶之限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第317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將法官、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之物發還者,亦有
不同。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者,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之
,始屬適法,法院並無以裁定命銀行解除警示帳戶之職權。
三、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
凍結云云。惟本院並非通報機關,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被告
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國信
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