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44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大概五六年前因簿子借朋友使用導致帳戶遭凍結變警示帳戶,案子已經解決

問題:我該如何解除我的警示帳戶
a3ce63a7用戶 發表於 2020/11/27 16:1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27 16:33
    回覆諮詢(21626)、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您提供帳戶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 
    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通常需等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後才能解除
    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好,加Line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將來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06 11:2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8)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聯絡警察局協助處理,因為當初就是警察凍結的。
    二、如果向法院聲請會被駁回。
    三、我摘要一則裁定你讀一讀就會了解了:
    (一)裁定小結: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二)裁定摘要:
    「按銀行法第45條之 2第2項、第3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
        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
        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依銀行法第45條
        之2第3項授權,頒訂「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管理辦法(民國102年8月30日修正前原名:銀行對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
        第3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帳戶;銀行受通報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
        方式退回匯款行。又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
        ,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
        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
        命令規定辦理,上揭管理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是法院、檢
        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之扣押並不相同,刑事訴
        訟法第142條、第317條有關扣押物發還之規定,於警示帳戶
        自難認有何適用或準用;況上揭管理辦法第10條復明定:警
        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
        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是除警示期限屆滿者外,僅原通
        報機關始得通報解除該警示帳戶之限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第317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將法官、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之物發還者,亦有
        不同。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者,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之
        ,始屬適法,法院並無以裁定命銀行解除警示帳戶之職權。
    三、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
        凍結云云。惟本院並非通報機關,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被告
        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國信
        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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