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事後才知道不能養寵物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2918 次瀏覽
在租房子簽約時契約並無註明不能養寵物,我也並沒在那時確認,事後入住後因為已與貓舍預定幼貓才想說跟房東用line問看看能不能養貓,但房東說不能,我回說沒關係我知道了,但因我已經預定要養了,所以也就這樣偷養了一快個月,最近因為房東知道了,那他要求我在月底前搬出,請問我是可以要求拿回押金的嗎?
ab41f0c4用戶 發表於 2020/11/29 23:15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29 23:53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這可能要看一下您租賃契約當初是怎麼約定的,比如房客違約時房東是否可以不返還押租金等等之約定。
    
    惟本人以為,雖原租賃契約未特別註明是否可以養寵物,但您嗣後再詢問房東可否養寵物時,其亦告知不能養寵物,且您也答應了,這樣看起來不能養寵物之約定應已成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今您既已違反租賃契約,自應負起相應之責任為是。但未必房東即可不返還全部押租金,您或可向房東主張扣除部分押租金(如因養寵物後所造成之損壞等)後,返還剩餘之押租金。
    
    綜上,建議您先與房東討論是否可以返還押租金,如房東仍不願意返還,再申請調解試試。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8條:「(第1項)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30 08:44
    回覆諮詢(19866)、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一般是賠償一個月租金,但仍要看您與房東的約定而定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