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格租賃合約到期,卻被告知未事先提出不續租,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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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於108年11月與大樓住戶簽約租賃其停車格,約期在109年11月15日期滿,其中於約期屆時前未告知是否將續租,卻在11/30接到電話通知因為沒有告知是否要續租,造成出租者的損失,故需支付11/16~11/30停車格的費用。

問題:1.請問是否必須支付此筆費用,若未支付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2.為何租賃合約已到期,卻被要求要支付此筆費用,若對方強制必須支付該如何解決?
685d3703用戶 發表於 2020/12/01 08:51

3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1 08:58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建議提供停車格租約,以利判斷;
    另外,如果合約沒有額外約定,且租期屆滿後,即沒有再使用該停車格,應無需給付租約屆滿後費用;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01 09:08
    回覆諮詢(1983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可拒絕支付,金額甚小,對方不至於提告。如收到支付命令,建議聲明異議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1 09:48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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