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之後發現新事證,是否能請承辦員警備註筆錄內容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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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不好意思打擾您
我在11/26晚間19:30發生車禍事故,無人員受傷,我是B車停車靜止狀態被C車從後面撞到。(我是uber taxi,後車也承諾會賠償)
但一開始我以為只有車屁股被撞到,所以警察來的時候我們都只做了後車追撞我車屁股的筆錄,後來隔天11/27去保養廠出險才發現原來車頭也有損毀。
當下沒注意到車頭也有損毀的原因是因為我的前車並未因為這次撞擊停下來一起處理事故,加上當時晚上,後車追撞的並不小力也有點受到驚嚇只注意到車尾。
目前C車的保險不認車頭是因為這次車禍造成!因為前車並未留下來一起做筆錄,我的行車記錄器在撞擊瞬間的影片也毀損,加上附近沒監視器。C車保險說我要提出證據他們才賠我車頭
我目前能擁有的證據有3個
1.我事後有重回警局看過處理員警拍的現場事故包含車頭已損毀的照片,但是沒前車照片
2.我有當天11.26 中午11:53分,從我家停車場準備出門營業的影片及照片(證明出門前車是好的)
3.我有當天11/26 12:00開始接的第一趟車趟,到19:20當天的最後一趟(19:20是發生車禍的這趟,車禍於19:30發生)
所以我想諮詢的是
1:是否我能要求承辦警員再次註明我的車有推撞前車的事實發生,並註明前車不明
2.是否因為這樣的證據仍不足以讓對方保險願意賠我
9ec1994b用戶
發表於 2020/12/01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