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他人建造房屋未經過合夥人同意私自建造,建造範圍超過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237 次瀏覽
幾十年的合約了,當初為雙方共有持有土地,對方爸爸與我爺爺奶奶共同持有,他方爸爸過世後,對方兒子私自在共有土地上建造房屋,未經過我方同意,甚至建造房屋範圍超過,他個人持有土地範圍,越界至我方土地上,過了幾年後,他建造在我方土地上房屋有屋簷崩塌情況,我爺爺奶奶表示不讓他在做修復
等崩塌。
想詢問的問題
1.是否可以以哪條法律來做提告不讓他做我方土地房屋屋研修復的狀況。且等他自然崩塌後,土地回歸我方手上後。
2.另外他方好幾年私自建造房屋,未經我方同意建造,是否有另外的法律能做提告,並能否拆除他方房屋。
a5e0ff62用戶 發表於 2019/09/02 15:06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2 17:35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應視越界建築部分,在建造當時是否為你方知悉,且有沒有經過你方同意等。若無,則可能就越界部分可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2 21:1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以及分管契約之內容為何。
    若無分管契約存在或違反分管契約之約定,可以訴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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