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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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書我已於7月16日送達法制局,至今日已達49天,仍未收到賠償機關簽具調查結果的書面資料,經上週四電詢法制局承辦員目前進度,只推說賠償機關簽具調查結果仍未送交法制局,無從辦理後續事宜,不知是不是故意要我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依國賠法相關規定,目前應該是可以提起訴訟,但又擔心法院以要有「協議」先行程序,把我的訟書退回。
aace49c7用戶 發表於 2019/09/02 23:08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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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所述,參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2 23:16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1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主義,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才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否則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
    依你所述,要先確定是否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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