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打到某家店黑暗的要命,勸各位(產品)自己煮就好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552 次瀏覽
我目前的狀況是需要具備應對檢察官的能力請問需具備什麼說話條件或資料嗎?有沒有可能檢察官跟提告人認識
b43500a3用戶 發表於 2020/12/07 20:22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07 20:43
    回覆諮詢(19841)、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不太可能發生您說的情況,建議與律師諮詢如何開庭應對,爭取不起訴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7 20:5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所述之情況似在指誹謗罪,此時您應該要注意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事由。
    
    PS.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