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 生理假問題
其他 其他 849 次瀏覽有一位朋友,她生理期來,頭暈目眩腹部劇烈疼痛躺床,但工廠福利有寫勞保,但沒寫可請生理假,我自身狀況只請過生理假一天,只痛一天。(不用附證明) 附註:工廠規定,一個月內請病假可長達14天。 想問月經長期七天,這樣還是可以請長期生理假的嗎? 至少請三天,如超過三天後是否轉為病假? 是否持續劇烈疼痛,不可以一直請?
有一位朋友,她生理期來,頭暈目眩腹部劇烈疼痛躺床,但工廠福利有寫勞保,但沒寫可請生理假,我自身狀況只請過生理假一天,只痛一天。(不用附證明) 附註:工廠規定,一個月內請病假可長達14天。 想問月經長期七天,這樣還是可以請長期生理假的嗎? 至少請三天,如超過三天後是否轉為病假? 是否持續劇烈疼痛,不可以一直請?
您好,生理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賦予女性之權利,縱雇主未與勞工有約定,亦須賦予此一請假之權利(不需附證明)。 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謝謝。 PS.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2項)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3項:「(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3.勞動3字第1020132872號函:「...: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上開條文已自102年12月13日生效。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致影響其病假天數之情形,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 二、依前開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12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0日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工資折半發給。 三、例如某甲於9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未請生理假)者,則10月、11月及12月仍得依法分別請無薪之生理假1日;某乙6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6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爰該受僱者全年仍得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日。又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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