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父方還在世的情況下能解除親子關係嗎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39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年齡很小的時候父母親就離婚,扶養權是母方的,原本跟父方也有聯繫,後來父方因個人人格問題解除聯繫關係,但父方一直持續用電話和簡訊騷擾借錢,他本身有嚴重債務問題和前科。


問題:
1.想請問能不能在他生前就解除親子關係呢?
2.現在已經是完全不想也不會聯繫的狀態,如果他死亡,我要怎麼得知他的死訊,才能去辦理拋棄繼承呢?
ed2357bb用戶 發表於 2020/12/09 11:10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09 11:23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除非被他人收養,不然無法斷絕親子關係喔。惟您倒是可以試試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樣日後可以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給付扶養之費用。
    
    另,我國現已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無須負債子還,僅須由繼承到之財產去償還所繼承之債務即可,不足者毋須自掏腰包返還予您父親之債權人。
    
    又,拋棄繼承係從知悉得為繼承人之時起算,所以尚不知悉成為繼承人時,並不會開始計算拋繼繼承之3個月時間。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9 11:15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不能解除;
    如果父親從未扶養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你對你父親的扶養義務;
    另外,目前我國採取限定繼承方式,原則上僅就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電話或加line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09 11:19
    回覆諮詢(19771)、最佳解答(1507)、獲得感謝(5755)

    自然血親關係無法斷絕。您可以考慮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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