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登記之公司名下貨車不知去向 因未繳稅款被移送 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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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
一、公司於97年間申請廢止登記在案,因未聲請清算人及辦理清算完結,依法
規定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共4人,下稱甲方),先予敘明。
二、107年稅務局行文甲方,文示上開已廢止登記之公司所有自用大貨車未繳交
當年度牌照稅款,甲方因此得知公司名下有車輛仍在使用,且不知現使用
人為誰。經聯繫稅務局後表示牌照稅已繳交,但仍不曉得使用人為誰。
三、109年監理站行文甲方,文示上開貨車本年度未定檢,依規定註銷其牌照,
甲方至監理站及稅務局查證得知該車109年度牌照稅、燃料稅皆未繳付,且
牌照稅已移送執行分署執行。
四、因不知曉該車所在及現使用人為誰,甲方不僅無法報廢該車,且該車所有行
政規費及罰鍰都必須由甲方承擔,造成甲方心理嚴重恐懼。
問題:
一、甲方能否以切結的方式報廢該車?
二、甲方能否以失竊、遺失之方式報案,憑報案聯單至監理站辦理註銷、報廢?
此方法警局是否能受理?嗣後是否會有被反告誣告之可能?
三、在不知該車所在的前提下,甲方該如何自保,避免承擔該車後續費用及法律
責任?
fb25b181用戶
發表於 2020/12/10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