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跟存摺不見,一年後被當人頭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873 次瀏覽台灣企銀的提款卡不見約一年,當時辦理是為了薪轉,因裡面存款剩餘四十多塊也不會因離開公司不會再使用,因此沒特別通報銀行報失。 今年12月9號被台灣企銀通知有位先生誤將錢轉入我的帳戶,想與我聯繫,後來透過銀行溝通發現這位先生遭到詐騙,進一步請銀行調資料,發現從去年後就沒有交易紀錄,直到9號的早上開始有多筆現金進出,當下便請銀行進行掛失,也請被詐騙的先生去警局進行報案,我同步也有跟內湖文德分局進行報案,告知提款卡遺失,有發生被盜用的事件,回家想尋找台灣企銀的存摺證明沒有跟詐騙集團使用,發現也沒有找到存摺,同步發行自己郵局帳戶被鎖住,因此馬上到三重慈福派出所做筆錄。 請問如果存摺跟提款卡遺失,這樣會被當成詐騙集團同夥嗎? 接下來後續該怎麼做?要怎麼跟法官證明我並沒有主動提供提款卡跟存摺給詐騙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