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不知道算不算凶宅的房間
其他 其他 1254 次瀏覽我想請問您一下,我目前租到房間,之前有發生過火災,並且有人因此去世,但是去世的地方不是在這間房間裡,而是送到醫院搶救不治的,那麼在法律上這個算是兇宅嗎?
我想請問您一下,我目前租到房間,之前有發生過火災,並且有人因此去世,但是去世的地方不是在這間房間裡,而是送到醫院搶救不治的,那麼在法律上這個算是兇宅嗎?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內政部函釋而作成初步判斷;惟法條並未實際定義何謂「凶宅」,且法院亦未必係依照以下之函釋而為判斷,而係依具體情形判定。 另,您之情況應不符合「凶宅」之定義,且如房東當初已告知該屋曾發生火災,您也接受並承租該屋,則自難執此作為終止租賃契約之理由。 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本建築改良物 ( 專有部分 ) 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宅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宅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因此在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時,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人』應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且應考量事發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因素,並非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房屋,一概均認係『凶宅』而構成物之瑕疵,否則將影響房市交易之公平性、安全性及發展性,合先敘明。」
您描述的情況應非凶宅,即使房東簽約時刻意隱瞞,如不影響房屋使用功能,也無法此為由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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