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將商品弄壞之後要求退貨
消費糾紛 其他 2089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寄出前的商品是完好的,但是在買家收到商品後要求退回,等我收到退回的商品已經是壞掉的了 問題: 1.買家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 2.買家是否需要給我賠償
事實經過: 我寄出前的商品是完好的,但是在買家收到商品後要求退回,等我收到退回的商品已經是壞掉的了 問題: 1.買家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 2.買家是否需要給我賠償
您好,如您為企業經營者而對方為消費者,則網路購物(通訊交易)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鑑賞期之適用。惟並非任何商品皆可適用7日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而得解除契約之規定。本此,據您所述,您的情況似為例外不得解除契約之商品,應得向對方請求價金以填補自身之損害。 至於實際情形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需先釐清商品的性質、雙方的約定內容為何才能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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