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費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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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家裡有在訂報,從前都是直接拿現金給送報員,但之後因為上班上課家裡早上都不會有人在,因此也就遇不到送報員,所以從98年後就再也沒繳過報費,但因為家裡其實也沒有看報的需求了,所以以為不繳報費後就不會再送報了,但他依然每天送報。一直想跟送報生講請他不要送了,但也一直沒有遇到。至今,109年年底碰到送報生要跟我們要這幾年來的報費,但我們實在無法一次拿出那麼多錢。
想問律師以下問題:
我們都有收到這幾年的報紙,但這幾年的債務都一定要全還清嗎?有時效問題嗎?
0ae7b3a9用戶 發表於 2020/12/13 22:07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13 22:4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民法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惟報費應屬定期之給付(不及1年之定期債權)而有民法第126條短期(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本此,從現在往回推超過5年的報費債務,應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使您產生抗辯權,得以拒絕給付。
    
    惟不可諱言者係,您既已無看報之需求了,本即該與報社終止該訂報契約,縱未遇到送報生,亦可致電報社告知此情事,而非繼續受領報紙(應等於默示同意續訂報紙),卻說是對方自己要送來的,本人覺得這樣有所不妥。另,報社也有自己之疏失,您這麼久沒繼續付報費了,報社竟然沒有致電請求給付報費,反而還繼續送報,內部控制有所缺失。
    
    綜上,本人以為給付5年內之報費即可,且若無法一次付清,可以跟報社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清償債務。
    
    PS.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13 23:41
    回覆諮詢(19962)、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可以拒絕付款,金額不高對方不至於提告,縱使對方提告,到時候也可以時效消滅為由做抗辯,無須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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