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帳號的名稱不雅構成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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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在社群平臺上,使用含有不雅的字眼當做名稱(例如男性的某種生理反應)並且是大家都能看到的狀態,若看到的人覺得不舒服,是否構成性騷擾呢?
480eb544用戶 發表於 2020/12/16 05:28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16 09:2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本人以為您之行為尚不構成性騷擾,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性騷擾係對「他人」為之,雖此之「他人」未必僅限於一人,惟縱使係多數人亦須可以被特定者為是,今您僅係社群網站上之名稱有所不雅之情況(例如男性的某種生理反應),若未進一步對可得特定之「他人」進行性騷擾之行為,應尚不構成性騷擾。
    
    另,您之行為亦尚不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惟因網路屬於公開之場合,建議您將名稱改為較為文雅一點。
    
    PS.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16 09:27
    回覆諮詢(19938)、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2)

    依照您敘述的情況不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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