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客製化商品的退貨

消費糾紛 瑕疵退貨 136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在網路購物平臺上下單了客製化擺飾,當初考量到目前疫情的問題所以選擇出貨地在台灣的商品(賣場沒有寫製造地),那個賣場有說在下單四小時以內可以取消訂單,超過四小時則需要付賣場工本費,但是賣家卻過了半天才告訴我商品可能無法製作……當下有表示如果製造有問題可以取消訂單,但賣家說她會在試試看,於是就沒有取消了。
後來賣家告知我製造地不是台灣,是在香港,還告知因為他們內部的失誤所以擺飾的底座沒有寄出,需要我付多餘的錢,雖然金額很小……

問題:
1.請問出貨地與製作地不實算不算廣告不實?
2.我一定要付那多餘的金額嗎?
3.請問客製化商品是否可以退貨呢?
4.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狀況呢?
c291b015用戶 發表於 2020/12/16 21:05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16 23:1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既然係對方之失誤未寄出擺飾之底座,則運費自應由對方負擔為是。另,客製化商品尚無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惟須注意何謂「客製化」)。又,您說的這個出貨地與製作地不同,是否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而得以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主張廣告不實,可以討論。
    
    最後,建議先跟對方討論看看,若仍不行,可以向消保會申訴看看,但因為本案金額不大,須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立法理由:「四、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