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重製類似他人商標並用於商業目的

智慧財產 商標權 634 次瀏覽
問題:
您好! 請問自行重製商標與他人的非常接近但不一樣
用於商業目的 (貼紙販賣) 且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感謝回覆!
60e4ac6a用戶 發表於 2020/12/16 21:55

2 位律師回答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16 22:42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您好: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依您所述,並基於上述規定,有可能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仍須注意,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
    
    
                         
  • 黃子欽律師
    黃子欽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31 09:26
    回覆諮詢(42)、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3)

    就商標法而言,還要看你相似的那個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如LV,即便只是做成貼紙,也有可能會侵害商標權。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