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ine群組內被隱晦謾罵,可否提告公然污辱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3321 次瀏覽前陣子在Line群組內突然被標注,並且以汪汪或是以去當別人的狗以及國小生還在穿尿布等字眼攻擊,之後該對象私下訊息道歉,並在群組重新道歉,請問這樣是否還能提告公然污辱呢?
前陣子在Line群組內突然被標注,並且以汪汪或是以去當別人的狗以及國小生還在穿尿布等字眼攻擊,之後該對象私下訊息道歉,並在群組重新道歉,請問這樣是否還能提告公然污辱呢?
您好,如LINE群組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狀態之場所(須視該群組之人數及是否能隨時加入等而定),對方所述之詞彙的確有可能構成侮辱,您仍可以截圖後報警提告,謝謝。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著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97年5 月4 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之南竹橋上,大聲謾罵告訴人甲○○:『我又不是小狗,你才是小狗,你趕快去撿,小狗趕快去撿』等語,即已使當時在場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並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上開話語,已屬貶低、輕蔑告訴人人格之用語,足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損,已構成公然侮辱。」
可以截圖後提告公然侮辱罪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您好: 仍可截圖後提出刑事告訴,不因嗣後對方有道歉而有影響。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