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同意的未履行 可以如何求償呢?請問請求權基礎能用那些?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653 次瀏覽
電話同意的未履行 可以如何求償呢
理由:契約成立,七日內原告依契約約定寄存證信函要求公司A退費,被告B及其助理C改口頭約定故未退費,事後口頭約定均未做到。
請問請求權基礎能用那些?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216條(告知不實:第184條) (賠償人:第 28條、第188條)(未提供口頭約定內容:第 227 條、情事變更:第227 條之 2)
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我跟你講什麼你照做就好了。(告知不實買賣)
C:我先用電話帶你買,訊息才發動。
違反此一約定,直接通知會員,被告獲利大於原告求償額。
A:109年1月9日存證信函通知提供資訊不實,回覆所述並非事實,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置之不理

民法第21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果關係:利益:B及其助理C所稱服務未提供 
損害:B告知不實買入通知
求償對象:B及其顧主A。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因果關係:口頭約定的未通知
C:漲停板、特別有消息的股票會通知會員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之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因果關係:七日內服務不如預期存證信函通知退費,107/6/11改為口頭約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03ca3c0b用戶 發表於 2020/12/18 12:35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18 14:59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建議提供完整事實經過加LINE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6 19:16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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