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補教業全職簽約員工未滿三個月內離職是否受離職預告規定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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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在今年11/26開始任職該補習班的員工,職位為:安親老師
工作內容沒有包含任何授課,單純幫國小生輔助完成回家作業,偶爾回答小朋友的問題。
今年12/11與雇主簽立了一份契約
以下為契約內容部分原文:
A.契約名稱為:全職員工聘僱合約書
(補充:契約內文內並無其他提及職位的文字,只說我是甲方員工)
B.合約有效期間為實際簽約日起一年內
C.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隨時依甲方合理之指示提供服務並承擔責任。
D.合約終止:乙方自動請辭應依甲方工作規則之期間預告甲方
問題:
(一)我想請問依照這些契約內容我算是定期契約勞工還是不定期契約勞工呢?
(二)請問我所任職的安親老師算是無專業性質人員嗎?
(三)請問我12/1-12/10的薪水是按照11月份的薪水一樣以時薪計算對嗎?
(四)我在任職滿三個月前提離職,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有預告期?
(五)因為我任職前就已跟他說明我如果考上某項職缺的考試,就會離職,職缺為不固定時間開放,所以我也無法確定自己能做到何時(他也表示理解以及知情),因此我曾口頭詢問雇主關於合約終止那項條約內的工作規則之預告期間為多久,他口頭回答我:「我沒規定多久,是看你自己。」我:「那是提前一個月跟你說嗎?」他:「都可以」我:「那我應該會盡量提前一個月說」。但詢問過程中並未錄音或以書面修訂,請問我提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說嗎?(補充:並未見過任何工作規定的文書)
(六)他有安排我一月進行學生寒輔課程內容(並非事先口頭約定好的工作內容,但契約上並未載明任何工作內容),如果他要求我至少待到一月底,我如果拒絕會違法、違約或是需要賠償他嗎?
99ef8a64用戶
發表於 2020/12/20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