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拍桌子,對方要提告我公然侮辱
其他 其他 4325 次瀏覽原本只是吵架,但是後來越來越激烈,我就拍了桌子,並且跟他說今天事情沒有解決完,不要走
原本只是吵架,但是後來越來越激烈,我就拍了桌子,並且跟他說今天事情沒有解決完,不要走
您好: 聽起來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依照您的敘述,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妨害自由或恐嚇罪
您好,看起來您僅係說話大聲點、激動點,尚無何公然侮辱之情事,且您也沒有說對方若直接離開會給對方甚麼不利益(惡害通知),應尚不構成恐嚇罪。但如果您更進一步限制住對方之行動,則或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