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拍桌子,對方要提告我公然侮辱

其他 其他 3256 次瀏覽
原本只是吵架,但是後來越來越激烈,我就拍了桌子,並且跟他說今天事情沒有解決完,不要走
3798003c用戶 發表於 2020/12/21 20:32

3 位律師回答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21 21:10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您好:
    聽起來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 3798003c用戶
    發表於 2020/12/21 21:12
    感謝,那有涉嫌妨礙自由與威嚇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1 21:22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依照您的敘述,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妨害自由或恐嚇罪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22 08:5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看起來您僅係說話大聲點、激動點,尚無何公然侮辱之情事,且您也沒有說對方若直接離開會給對方甚麼不利益(惡害通知),應尚不構成恐嚇罪。但如果您更進一步限制住對方之行動,則或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