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遷讓房屋與侵占可以同時提出告訴嗎?
其他 民事侵權 1742 次瀏覽原告與被告於109年06月30日簽訂商店頂讓同意書,並於隔日109 年07月01日零時起生效,同意書內容除載明商店頂讓契約外,另於第七條載明;甲方(即被告)將契約標的之經營權及地上所有之財產權於109年07月01日0時交付予乙方(即原告)經營管理。詎料被告於點交日起,原告多次請求搬離,佔據三樓之空間,並以至外地工作沒有時間、沒有空間可以整理,藉故拖延至今,尚未搬離。 請問上述情形可以同時對對方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嗎? 若對方堅持不搬在未提起訴訟前可以怎麼處理?(已寄發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