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離職、未滿18、違約金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206 次瀏覽事實經過: 今年16歲,在今年11月初到一家速食餐飲業打工,並簽屬了一份合約(但當時未給爸媽簽屬知道),在今年12月13告知老闆我要離職,在12月19號將我從店裡群主踢出,之後就無從排班之訊息,這幾天老闆通知我,因12月的薪資不足以可以賠償合約費用,叫我再賠償1603元給他(12月薪資被他扣著),當初進去也並無甚麼特殊訓練,就教導怎麼做店裡速食菜單之內容,教導一兩次後,不會再問其他人,合約寫說: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五千元整。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六個月)之約定。 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六個月)約定離職者,必須賠償雇主訓練費用五千元整。 問題:我是否要賠償1603元,或是12月薪資應該要回來,並無須賠償之訓練費用,如果不給會不會被老闆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