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病重精神狀況不佳數年前已有強制就醫紀錄,委託買賣可否成立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502 次瀏覽1.家母病重精神狀異常況不佳數年前已有強制就醫紀錄且已,現病重已不認識人,弟弟出具委託書賣掉房子,委託買賣可否成立(鑑定筆跡是否伪造,鑑定意識狀況是否有行為能力),昨日詢問家母在意見為先醫療(助聽、假牙...)費用後再依父親200、子女500(依比率)。 2.目前想法:鑑定意識狀況->買賣有效?->各繼承人分配是否同意->委託立遺囑->分配管理
1.家母病重精神狀異常況不佳數年前已有強制就醫紀錄且已,現病重已不認識人,弟弟出具委託書賣掉房子,委託買賣可否成立(鑑定筆跡是否伪造,鑑定意識狀況是否有行為能力),昨日詢問家母在意見為先醫療(助聽、假牙...)費用後再依父親200、子女500(依比率)。 2.目前想法:鑑定意識狀況->買賣有效?->各繼承人分配是否同意->委託立遺囑->分配管理
你好: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母親是否因為精神狀況異常而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若是,則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若否,則意思表示有效。 刑事部分,若母親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擅自以母親名義偽造授權書,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母親尚存活,並未發生繼承,無須繼承人同意。若要立遺囑,母親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且必須係依照母親之意思為之。 若母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以檢附診斷證明書,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母親之權益及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您好: 母親的意識狀況如何會是您案子的先決重點。如母親的意識狀況出了問題,無論是委託書、遺囑都將有法律上的爭議。 如在母親已無法預立遺囑的前提下,就恐怕得等母親百年後各繼承人再以協議或透過法院的方式訴請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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