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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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截圖後提告加重誹謗罪
您好,對方意圖散布於眾而就具體之事件為不實之指摘,應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可能。可以截圖後向警局報案。 PS.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另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處罰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可參)。」
可截圖提告刑事妨害名譽罪嫌,惟注意應於案發後六個月內提告
您好,就您所述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名譽等刑事罪名,可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告訴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 建議截圖提出誹謗罪的告訴。
另外也可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向對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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