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091 次瀏覽劉力萱等前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
罪,事後均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告訴人陳報之繳款狀況
1 份在卷可稽,本院認上開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罪名及宣告刑
劉力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請問這樣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