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關於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舉發是否需要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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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在高中時期,被以為男性同班同學對我有肢體上及言語上的騷擾,肢體上會以雙手環抱的方式抱住我,或者以雙手拉住我的手影響我的自由,並且此動作毫無意義,也不清楚動機,拉住本人因力氣小,雖然有明確告知不舒服以及做出反抗動作,但加害人依然不停止動作,直至他自行停止動作,言語上,會說我(垃圾)這種侮辱性字眼,以及(我想幹你)、(我愛你)、(我喜歡你)這種曖昧不清的言語,綜合上述,他的行為除了讓我感到不舒服之外,也讓我身心受創,甚至誤會他做的這些動作是愛慕我、喜歡我的表現,以致本人也喜歡他
,而後,本人想向加害人解釋清楚,但是加害人避重就輕。
額外補充:
1.本人與加害人皆為男性,並且加害人知道我的性向是喜歡男生
2.本人與加害人關係並不親密,本人雖然與他是朋友關係,但對於他的行為無法接受、不舒服,且感到誤會及疑惑
問題:
1.本人是否能以上述事件提出性騷擾的舉報?
2.是否需要實質證據?
3.是否會公開受害者報案或舉發資料?
4.若需要提供證據,需提供何種證據?
c11abfd2用戶 發表於 2020/12/26 09:03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6 10:01
    回覆諮詢(19943)、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3)

    需提出相關證據後向警局報案處理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6 19:13
    回覆諮詢(19943)、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3)

    如有證人證詞 或錄音錄影 對話紀錄等都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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